首页 | 新闻 | 教育 | 健康 | 商贸 | 交通 | 旅游 | 电子 | 房车 | 生活 | 招商引资
论坛 | 文化 | 扶绥 | 大新 | 天等 | 宁明 | 龙州 | 凭祥 | 江州 | 黄页 | 左江日报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机关效能建设

崇左市-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时间: 2008年01月14日09时28分 来源:
 

    崇左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广大市民: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对准确了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市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时期为2007年度,2008年初开始全面普查登记,此次普查涉及全市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本次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

    为开展好普查工作,我们郑重承诺: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此次普查得到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被普查对象实施罚款和收费的依据。同时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者:(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生产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如果是单位,将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体经营户,将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任何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予以严查。

    我们希望我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全力配合,高质量完成崇左市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

    崇左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九日

 

编辑: 赵嘉臻   作者:  
 
相关新闻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崇左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ICP证 桂B2-20040022 故障电话:0771-56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