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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知识问答 一、总则 1.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4.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法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5.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贪污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6.《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传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