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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矢口否认 证据充足仍受严惩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虽然被告农某拒不认罪,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农某犯故意伤害罪,该院依法判处被告农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令赔偿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5000多元。
2008年1月2日晚,被害人吕某在其亲戚家喝酒后,在返回家途中经过农某家代销店时便推门进去,后与农某发生口角而互相推拉打架,农某顺手拿一根木棒打中吕某的头部、右手及身上。经法医鉴定,吕某受伤程度为轻伤。
在庭审中,被告人农某对自己打伤吕某的事实矢口否认,试图掩盖其罪责。该院对此案疑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理查明了农某伤害事实的证据,并对证人黄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有证明同一事实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农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该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中院维持了原判。( 李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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