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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被恶犬咬伤 法院判狗主人埋单
宁明县亭亮乡亭乐村的农民梁某出门时,竟被邻居黄某的一只母狗咬伤,从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宁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偿梁某医疗费516.5元。黄某不服上诉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判决。
宁明县亭亮乡亭乐村的梁某与黄某是多年的老邻居。2007年9月11日上午,梁某路过黄某家门时被黄某饲养的一只母狗咬伤。当天,梁某到亭亮乡卫生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16.50元,后因医疗费问题黄某与梁某发生争议。梁某遂将狗主人黄某告上宁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医疗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饲养母狗咬伤梁某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梁某赔偿黄某医疗费516.50元。黄某不服,遂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处恰当,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王玲 农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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