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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未影响医务人员 需建立相应救助制度


时间: 2008年07月08日15时23分 来源: 中国网
 


        新华网消息,7月8日上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武志昂介绍近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关于不良反应赔偿问题,从2006年“齐二药”和“欣弗事件”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组织专家已经开始讨论关于不良反应的救助问题。

颜江瑛说,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在6月28日对“齐二药事件”做了判决,11名受害家属起诉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医院。这个判决出来以后应该从两方面来谈:一是公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非常好的。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积极提倡。第二,用法律保护公众利益是一大进步,同时也体现出来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判决上有充分的体现。

颜江瑛表示,这个判决并不会影响医务人员报告不良反应的积极性。这一次齐二药事件,包括欣氟劣药事件,还有报告的其他信息,90%是医疗机构报告上来的。正是有一大批医务人员在积极的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才使得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损害公众健康的药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安全。

颜江瑛表示,另外一方面,齐二药事件出来以后,中山三院是有连带责任,并不是因为他报告了不良反应而去判决的,不是这样的。我想医务人员的医德,工作职责还会让他继续报告不良反应。

第二方面,我们国家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有医务人员报告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报告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不能因为这件事情影响我们的工作。这也是医务人员的一个责任。

颜江瑛说,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使用,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我们称之为“不良反应”。举一个例子,青霉素过敏性死亡。原来也出现过,我们觉得不应该发生,但是药品确实有这么一个特性。像这样的事情怎么办?在其他的国家,比如在美国,在德国,在瑞士,在中国的台湾地区,已经尝试通过建立基金,通过保险对这种不良反应的损害采取救助。

刚才说到齐二药和欣弗事件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在探索我们国家建立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也觉得确实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保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我们国家医药产业化,同时也能够体现政府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健康。我们希望这件事情能做成,媒体也可以和我们一起在这方面做一些宣传。如果这一项制度实施了,会使我们保障公众健康的工作又上升一步。
 

 

编辑: 黄小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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