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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种不正常抽穗颗粒无收 法官调解为农户分忧解愁
日前,宁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水稻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案,被告黄某父子因出售不合格种子赔偿原告叶某2000元。
2006年初,黄某父子在爱店镇将早稻种子出售给叶某,叶某按正常程序播种插秧种植了3亩水稻田,但该水稻品种不能正常抽穗。2006年7月,经宁明县种子管理站鉴定,叶某所种水稻是感光水稻品种,该品种不能做早稻种植。案发后,宁明县农业局、科技局、统计局组成测产验收组对正常抽穗的稻田进行测产验收,证明当地水稻平均亩产干谷为940.9斤,叶某以此为标准,于2008年5月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父子赔偿人民币2000元。
立案后,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容易引发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为化解矛盾,法官以理服人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平息了原、被告的对立情绪,并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
(王家旺 黄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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