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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宣传(四)
九、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
为了方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的同时,又特别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规范了受理行为。
(四)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及被申请人答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现行规定调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十、劳动争议仲裁组庭与开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组庭与开庭制度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环节进行了完善:
(一)仲裁庭组庭。
一是维持现行仲裁庭制度,并增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是提高了对仲裁庭组庭时间的要求。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是完善了仲裁员回避制度。
(二)仲裁庭开庭。
一是完善了有关开庭通知的规定。
二是维持了当事人出庭的规定。
三是调整了有关鉴定的规定。
四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权利。
五是增加了有关证据规定。
六是增加了有关开庭笔录的规定。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