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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00余万 财政所长被判刑 一个小小的财政所副所长,在短短3年内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200多万元公款,案发后有100多万元公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7月 22日,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0年。
林某于2003年3月27日被任命为江州区某镇财务统管中心总会计(兼),从2007年1月26日起负责该镇财政所全面工作,同年5月14日被任命为该镇财政所副所长,主管财政所全面工作,同年9月29日调入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林某在担任该镇财政所兼任总会计、负责人及副所长主管全面工作期间,利用其掌管公章、所长及会计印鉴之便,从2004年3月18日至2007年9月27日期间,多次通过私开现金支票或信汇单转账等方式,挪用公款共计2396894.89元,用于赌博、购买基金、个人消费等。其中,2007年1月4日至同年8月15日期间,林某擅自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22笔,共计1208000元;2007年9月27日,林某利用自己原在职时已盖好印章的支票,又从该镇财政所的单位户头,将公款65860元转入其私人存款户头,同月29日,林某被公安局抓获并追回此款。案发后,林某于2007年8月22日至30日,6次采用现金存款方式,存入该镇财政管理所户头1183000元及被追缴的65860元,作为归还2007年度挪用的部分公款,现尚有1148034.89元公款无法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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