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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变身“枯蔗”剂 公堂上用法讨赔偿


时间: 2008年08月07日10时29分 来源: 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杀虫剂变身“枯蔗”剂 公堂上用法讨赔偿

 黄某万万没想到,他喷施的杀虫剂成了“枯蔗”剂,造成他6.665亩的甘蔗几近枯黄或枯死,伤痛之余,他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该农药批零店的经营者李某和农药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广西贵港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7163元。

2007年6月,原告黄某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农药批发经营部购买4瓶18%的杀虫双水剂,其瓶装标签记载生产日期为2007年1月8日,生产厂家为广西贵港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同年7月,黄某按照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用3瓶18%的杀虫双水剂喷洒自家的甘蔗,谁知第二天就发现喷洒过农药的甘蔗基本枯黄。黄某马上找到李某,向其反映该农药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派员前往实地进行察看。随后,黄某、李某双方同意将使用未完的一瓶药剂送去检验。经查,该杀虫剂为不合格产品。双方经龙州县农业局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无奈之下,黄某将农药批发经营者李某和农药生产厂家广西贵港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李某、贵港某化工有限公司都未能举证证明原告黄某甘蔗基本枯黄或者枯死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故应由被告李某、贵港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龙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原告黄某甘蔗经济损失为716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冬玲)  

 

 

 

 

编辑: 赵嘉臻   作者: 王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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