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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再婚遭反对 拒绝赡养法律难容


时间: 2008年11月06日10时57分 来源: 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龙州讯  俗话说,养子防老,但麻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8个子女,老来却无人赡养。10月30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麻某与老伴共生育有2个儿子和6个女儿,子女们均已成家立业。为减轻子女的负担,先前身体硬朗、尚能劳动的两老选择自食其力,与子女们分家另住。1998年,老伴去世。麻某独自经营1亩多田地,劳作间经常得到邻村孤寡老人陈老的帮忙。经过交往,两位孤独的老人决定结合在一起,共度晚年。麻某随后将自己的想法与子女商量,不想8个子女都认为老人再婚有伤风俗,强烈反对。但麻某毅然在子女们强烈的反对声中与陈老再婚。2004年,陈老因病去世,麻某失去了依靠,返回家中打算与二儿子邓某居住。但邓某与其他兄妹均认为,当初母亲不顾他们的感受选择再婚,导致子女们在村里丢尽面子,于是,拒绝麻某的赡养要求。百般无奈下,麻某只能忍痛独居在二儿子家旁的老屋,靠拣拾废品度日。经村委和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邓某等8名子女仍态度强硬,拒绝照顾老人的生活或支付赡养费用。今年9月,麻某一纸诉状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麻某现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其要求8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8被告现以母亲改嫁未经他们同意为由拒绝赡养,其理由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予以支持。法官向8被告阐明了有关法律规定后,8被告接受法庭调解,并达成了赡养协议:8个子女同意赡养母亲,轮流每月支付给麻某50元和30斤大米。     (吴文伟)

律师点评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建立在父母子女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地积极履行,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负担对父母的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通常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社会现实中,一些人受封建传统意识的影响,认为母亲改嫁是件丢脸的事,并因此对老人再婚横加干涉。其实,这是极不尊重老人的表现,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和21世纪的新道德观,应大力予以鞭挞。我国《婚姻法》第2条和第5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编辑: 刘华峰   作者: 吴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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